举报勇士,敢问路在何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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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肖万之
从举报者频遭打击报复看我国举报制度的缺陷
有不少举报者的“下场”都让人感到很揪心
河南省舞钢市残联干部吕净一为了向上级机关反映平顶山市政法委书记李长河的有关经济问题,连续遭到李长河的打击报复。先是在1996年6月18日被关进了舞钢市看守所;接着又在1997年4月17日,被舞钢市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上诉至平顶山市中级法院又被驳回维持原判,经过一番艰苦挣扎,1999年5月12日,河南省高级法院终于撤销了原审判决,宣告吕净一无罪。不料,这个判决却让身居要职的李长河下定决心收拾吕净一,于是导演了一场令国人震惊的政法委书记买凶杀人案。为了举报,吕净一承受了丧妻之痛。
南京市栖霞区国土局职工潘小琴将自己单位偷漏税款的事向南京市地税局举报后,虽然为国家挽回了20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可自己的命运也因此发生了急剧的变化。先是遭到了来自领导、同事、家人的指责;接着又被“优化组合”到了国土局下属的物业管理企业成了一名工人,并被告知不能参加政治活动,不能进局机关;后来又“戏剧性”地调到了地产公司,而该公司就是被潘小琴举报补交了200万元税款的单位,此时公司正以补交了税款为由扣发所有职工的奖金,人们对潘小琴怒目而视。为了举报,潘小琴遭到了前所未有的冷遇。
1999年2月,曾直接参与钱塘江标准堤建设的沈柏虎,向有关单位举报钱塘江标准堤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为了方便查处,沈柏虎不仅署了真名,还留下自己的传呼号码,并且愿意拿出10万元作举报抵押。他多次向主管部门举报无效后,又向省市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举报,但大多数举报材料又“奇迹”般回到主管单位领导手中。在举报8个月仍没有结果的情况下,沈柏虎通过关系将举报信交到浙江省副省长章猛进的手中,才使这一轰动全国的豆腐渣工程昭然于天下。然而,为了举报,沈柏虎被迫辞掉了年收入七八万元的工作,陷入了有家难归,生计无着的困境。
……
其实国家有很多法律法规保护举报者
这几年国家已出台了不少法律法规保护举报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纪委、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控告单位或被检举、控告人。对匿名检举、控告材料,除查处案件需要外,不得擅自核对笔迹或进行文检。
《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若干规定(试行)》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追查举报人,对匿名举报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不准鉴定笔迹。
人民检察院检务十公开中对举报人的保护:
1、人民检察院应当保障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依法保护其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2、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3、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对匿名信函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不准鉴定笔迹。
4、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5、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如果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如果打击报复举报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主管部问处理。
人民检察院检务十公开中对举报人的奖励:
人民检察院对贪污贿赂、读职等职务犯罪的大案要案,经侦查属实,被举报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对举报有功人员和单位给予精神及物质奖励。
……
各行各业、各个部门也制定了不少规定来保护举报者
人为的或法律本身的缺陷让这些法律法规执行起来显得有些苍白无力
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举报案件的查办期限,因此许多举报信发出后往往石沉大海。沈柏虎举报钱塘江标准堤工程历时8个月均无结果,最后通过关系将举报信交到副省长手里,在副省长的直接监督下,才使该案昭然于天下。举报了8个月都没人来查,我们不难想象这中间有多少人在互相推诿,在阻挠查案。仅这漫长的8个月是多么伤举报者的心,需要他们有多大的耐心和毅力把这件事进行到底。
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举报案件的具体查办单位,许多举报信最终又回到了被举报者的单位或本人手中。在现实中,向纪检部门或上级机关发出的举报材料经过层层下转,直到回到被举报者的单位,使被举报人也可看到举报材料,获悉其中内容的现象已经不止一次地发生了。沈柏虎的举报材料不是“奇迹般”地回到了主管单位手中?
由于被举报者一般是有一定领导职务的人,是举报者的上级领导或单位,利用职务之便整一下举报者真是易如反掌。吕净一原本负责八台镇政府工作,为老百姓说了几句话就被免去了副镇长的职务,向上级反映问题后更是被判了刑,沈柏虎、潘小琴都遭遇了同样的下场,被举报者的真正意图被各种各样的借口所掩盖,使举报者明知领导居心也只能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由于有关单位,有些人的不负责任,使原本为匿名举报的举报者暴露了身份。法律规定不得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等情况,要为举报者严守秘密。然而,举报者的身份却因有些人有意无意地疏忽或是被举报者的揭力追查而暴露了。举报自己单位的潘小琴原本是匿名举报的,而且还在举报电话中特别强调要保护举报人,可是自己的身份还是很快暴露了。
由于刑法中规定的报复陷害罪的主体仅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使现实中很多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报复陷害行为得不到有效打击。举报包工头偷工减料,举报私企老板偷漏税款,举报厂家生产伪劣商品,使包工头、私企老板都有可能成为打击报复举报者的主体,而此时法律就难以保护举报者。
由于对奖励金额和措施没有具体规定,使举报奖金的实施和颁发都显得有点力不从心。虽然有很多规定要对举报有功者进行奖励,许多地方也设立了举报奖,但无论是精神奖励还是物质奖励,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打了不少折扣,有些单位因各种各样的原因甚至根本就不兑现奖励。潘小琴曾向地税局有关部门提出要求给自己的行为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然而却迟迟没有下文,以至于要打官司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时代呼唤举报法
举报人及其家属频频遭到打击报复,使很多群众面对腐败现象和行为,有举报之心却无举报之胆。如何鼓励人民群众揭发腐败,用法律的形式保护举报者,成为越来越多有识之士关心的话题。在今年的两会中,有不少代表委员纷纷呼吁制定“举报法”。
全国政协委员唐格森在他的一份提案中呼吁,要尽快出台举报法,消除举报风险,切实保护举报人。唐格森委员说,出台举报法,不仅是对法律体系的完善,而且还真正将举报行为上升为一种法律行为,使群众能自由行使举报权,使民主监督更为有力,从而也推动我国的反腐倡廉工作。
全国人大代表刘三阳等31人在联合提出的第109号议案中,阐述了制定举报法的意义,“许多贪污腐败、违法犯罪案件就发生在老百姓的周围,因此充分发挥群众举报的作用是紧要而长期的任务。目前关于举报的有关规定散见于一些法律、法规和规章中,部门之间各自为政。处理群众举报的规定各不相同,极不规范,举报人的积极性和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因此必须制定举报法。”
彭复生等32名代表在第250号议案中,对“举报法”的内容提出了构思,它包括总则、保护、打击、奖励、法律责任、附则等章节,具体需要规定的有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主体,打击报复行为的界定、情节的认定,对举报人保护的范围和具体措施等。
陈万志等32名代表提出的第786号议案、王维忠等32名代表提出的第151号议案也发出了伸张正义,决不允许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呼吁。一些议案还建议成立国家举报总局和地方分局,落实举报奖励等。
孔祥梅等32名代表认为,为了更加有效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民主和法制建设,非常需要广大群众的监督,因此亟须制定“举报人风险保护法”,以减少举报人的后顾之忧,鼓励社会各界积极举报。
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处长仝宝宇认为:保护举报人,首先要在法律上保护举报者,应当通过立法,把举报的受理,举报线索的处理,受理举报部门的权利义务,举报人的权利义务及对举报人的保护奖励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其次,对打击报复甚至谋害举报者的被举报人及有关人员予以严厉的法律制裁,对处理不力甚至有意推诿、包庇犯罪嫌疑人的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因此,由立法机关出台一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举报法》迫在眉睫,这不仅为众多举报勇士所欢迎,也是国家反腐倡廉、清理蛀虫、稳固人民民主专政大厦基石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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